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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儿非亲生,吴X诉请离婚及返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

作者:李晖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8-13 10:13 浏览量:1575

女儿非亲生,吴X诉请离婚及返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

宁乡XX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  (2020)湘0124民初1086号

  原告:吴X,男,1989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宁乡XX。

  委托代理人李晖,湖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李XX,湖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  被告王X,女,1993年5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宁乡XX。

  委托代理人钟XX,湖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  案情简介

  吴X与王X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。婚后王X于2018年5月7日生育一女孩。因吴X系现役军人,婚后双方相聚时间较少,感情一般。2019年9月,因吴X发现女儿与其相貌差距大,经人提醒后,吴X于2019年9月28日委托XXX(长沙XX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,排除吴X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。吴X与王X从2019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。因矛盾无法解决,感情彻底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,吴X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委托李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,诉请法院判决离婚,女儿归王X抚养且吴X无需支付抚养费,王X返还女儿生活费28500元、借款2万元,并支付吴X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
  办案经过

  李X律师听取了吴X的陈述后,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,向法院提交诉状。在向法院起诉后,吴X与王X于2020年1月19日自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,约定双方自愿离婚,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归王X承担,离婚后由王X补偿吴X66000元,吴X在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。但因吴X是现役军人,办理离婚手续需部队出具相关证明,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。后吴X反悔,不愿再协议办理离婚手续,未按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
  庭审中,王X否认借款2万的事实,并主张分割房产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;其认为吴X主张的抚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。王X主张小孩抚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诉求的总金额以协议书中的66000元为限进行调解,法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  案件结果

  宁乡XX人民法院经审理,否认了协议书对双方的约束力,判决准予吴X与王X离婚,女儿由王X抚养且抚养费由王X承担,王X向吴X支付女儿自出生至2019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13000元,支付吴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,返还借款20000元。

  审判员:刘XX

  书记员:刘X

  裁判日期:2020年4月1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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