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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XX涉嫌强奸案证据存疑,公诉机关撤回起诉

作者:李晖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8-13 10:19 浏览量:1950

刘XX涉嫌强奸案证据存疑,公诉机关撤回起诉
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  (2014)穗天法刑初字第2208号

 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。

  被告人戴XX,男,1980年1月12日出生,汉族,出生地湖南省湘阴县。

  辩护人易X,广东XX律师XXX律师。

  辩护人禹XX,广东XX律师XXX实习律师。

  被告人刘XX(自报名),男,38岁,汉族,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。

  辩护人李晖,湖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  案情简介

  2005年6月2日凌晨2时,戴XX、刘XX及同案人“小周”,让杨XX、陈XX饮用饮料后,将杨XX、陈XX带到广州市天河区XX328房、346房内。杨XX、陈XX失去意识,醒来后怀疑自己被强奸,遂到公安机关报案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,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起诉书,以戴XX、刘XX构成强奸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办案经过

  李X律师受刘XX妻子的委托并征得刘XX的同意,担任本案的辩护人。李X律师会见了刘XX,查阅了案件材料,发现本案的部分证据取证不合法,证据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,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其罪名不能成立。李X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,本案是典型的“零口供”案件,没有案发的直接证据,需要一系列的间接证据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。而其中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就是一孤证,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,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,不足以认定刘XX有犯强奸罪的事实。

  案件结果

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,在判决前,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、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戴XX、刘XX的起诉,后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。

  审判长:黄XX

  人民陪审员:廖XX

  人民陪审员:杨XX

  书记员:谭XX

  裁判日期:2016年3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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